2003年以来,福建率先在全国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,随后江西、辽宁等省也进行了这方面的改革。尽管各地的具体做法不尽相同,但都蕴含着保障农民物质利益、尊重农民民主权利的基本内涵,既借鉴了耕地家庭承包经营的做法,又有所发展和突破,为全国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供了可资借鉴的宝贵经验。
福建等地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是:全面落实所有权、经营权、处置权、收益权,实现还山于民、还权于民、还利于民,让广大林农耕者有其山、耕山有其责、务林有其利、致富有其道。主要做法:一是明晰产权,放活经营。在坚持商品林林地集体所有的基础上,把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明晰到户、联户或其他经营主体,他们自主决策、自主经营。也有的将集体山林折股量化到人,由集体统一发包给有经营意愿的农户,或对外租赁经营,所得收益按股份分配,实现全体村民对集体林木和林地的收益权。二是确权发证,保障权益。林木所有权、林地使用权一经明晰,及时开展林权登记,发(换)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,用法律的形式维护林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,让群众吃下“定心丸”,实现“山定权、人定心、树定根”。在确权过程中,注意尊重历史,对权属明晰的自留山、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竹林和经济林、多元投资主体依据合同租赁集体林地营造的林木,统一发(换)新的林权证。三是完善机制,规范流转。遵循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,在集体林地所有权性质、林地用途不变的前提下,按照“依法、自愿、有偿、规范”的原则,鼓励林木所有权、林地使用权有序流转,引导林业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森林资源的优化配置,促进林业经营规模化、集约化。同时,引导获得山林承包经营权的农民发展股份制林场、家庭合作林场。四是配套改革,优化环境。加强森林资源保护体系建设,制定乡规民约,提高农民自律意识和自我管理水平。加强林业服务体系建设,引导发展林业行业协会和专业合作组织,推进贸工林一体化经营。加强林业支撑体系建设,开展林权抵押贷款和林业保险,拓宽林业投融资渠道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,把采伐设计、木材检量、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等机构转为中介组织,开展林业综合执法试点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