| 3防护规定与措施
3.1 防治农作物的病虫草害,应切实执行“预防为主,综合防治”的方针,积极采用改装有效的非化学防治手段,尽量减少农药的使用次数和用量。
3.2 各地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宣传教育,普及有关科技知识。使用农药要切实做到安全合理,充分发挥农药的有益效能,减少其副作用,达到经济、安全、有效的目的。
3.3 农药使用后,施药器械不准在天然水域中清洗,防止污染水源。清洗器械的卫生不能随便泼洒,应选择安全地点妥善处理,已盛装过农药的器具,严禁用于盛放农产品和其他食品。
3.4 施过农药的水田,要加强管理,防止农田水流散污染水源。
4监督与执行
各级环保、农业和卫生部门负责监督本标准的执行。使用农药的单位或个人,应接受他们的检查监督,必要时,还应提供所使用的农药及受药作物和农产品的样品,以供化验检查。
附加说明:
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和国家环境保护局提出。
本标准由浙江农业大学等53个单位研究制定。
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鹤鑫、蒋天中。 |